一、申请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如土地、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协议等)。
4、食品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复印件(附身份证复印件)。
5、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经营场所外设置的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以及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的示意图等文件。
6、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7、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8、关键环节食品加工规程。
9、生活饮用水检测报告。
10、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1、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应提供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
12、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申请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许可机关受理人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是业务受理范围进行审查,签署受理意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资料齐全的,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予以受理的,签署审核意见表,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告知申请人理由及诉权,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许可机关审核人审核提交的材料,决定是否采用特别程序。如需听证,组织进行听证,记载听证结论;如需进行现场核查,则指派现场核查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并签署核查意见。
4、许可机关审核人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审批决定。准予许可的,出具《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准予通知书,告知申请人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出具《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驳回通知书,说明理由,告知诉权。
5、许可机关发证人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6、申请人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
7、许可机关归档人进行文件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