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
第七条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也就是说,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的,需要办理ICP经营许可证,而不办理ICP经营许可证,又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的,则会被处罚,一般处罚标准是罚款经营所得的3-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