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境外投资备案办理指南如下: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申请和办理,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除外。
项目信息:项目编码为18006,项目名称为国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类企业除外)备案和核准,审批类别为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
受理机构:商务部网站“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提交电子申请材料,将纸质文件提交至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政大厅。
决定机构:中央企业由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备案,地方企业由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审批数量:无限制。
办事条件:申请人为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具备或符合以下条件的,准予备案:申请材料齐全、如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材料:包括《境外投资备案表》、营业执照、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并购相关章程(或合同、协议)、相关董事会决议或内部决议、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环境分析评价等)、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及签署人身份证复印件、尽职调查报告和《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如适用)等。
申请接收:电子文件通过网络递交,纸质文件递交至政务大厅。
办理基本流程:企业在“应用系统”提交备案材料PDF格式文件,保证材料如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各市州商务局登录“应用系统”在线办理辖区内企业境外投资备案、变更,核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通过“应用系统”将初步意见及企业申报材料一并转报至省商务厅。省商务厅为符合要求的境外投资备案事项办理《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办理方式:包括新办、变更、补证和注销。
备案时限:受理后3个工作日。
备案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备案结果:《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和《企业境外机构证书》。
结果送达: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分别到商务部政务大厅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领取证书。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依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申请人依法享有提供申请材料的权利和对行政部门进行监督的权利;需履行提供真实申请材料、遵守境内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求境外企业中方负责人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向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境外投资业务情况、统计资料以及与境外投资相关的困难、问题并确保报送情况和数据真实准确等义务。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可能因地区和政策变化而有所不同。在办理前,建议仔细阅读相关政策文件并咨询当地商务主管部门以获取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