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从事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经营,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合法、固定经营场所、设施证明材料,与居民住宅属于同一建筑、平房院落,需要共用门户和通道的,还应当提交所有住户同意共用的证明材料;(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以及无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从业限制情形的保证书;(三)经营场所(含库房)地理位置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五)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对《特种行业许可证》申领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法定条件的,旅馆业经营者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经营者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经营者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办理特行许可证的流程
办理特行许可证,即特种行业许可证,是针对特种行业运营的许可证。以下是详细的办理流程:
准备申请材料:包括开设旅馆业的申请报告、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拟任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联系方式等。
提交申请: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派民警对相关情况进行实地审验,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安装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对原先已获得公安机关批准,但未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旅馆,原则上在2006年9月1日前完成系统安装工作。
领取许可证:符合要求的,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以上就是办理特行许可证的基本流程。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办理条件和流程可能会根据不同地区的相关规定有所差异,建议在办理前咨询当地公安机关获取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