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食杂店食品安全告知书
小食杂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下列要求:
一、负面清单
小食杂店不从事食品现场制售活动。
二、食品经营场所
1.
经营场所环境卫生保持整洁,经营场所合理布局,食品销售区域与非食品销售区域分开设置,生食与熟食经营区域分开,生鲜畜禽、水产品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2.
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熟食的,设立专门售卖区域,且售卖区域与食品经营场所其他区域相隔离;
3.
销售直接入口散装食品,有拆封、摆放、简单分切或微波(蒸汽)加热、分装销售等行为的,具备用于简单处理过程的独立操作间,售卖区可设在操作间内;仅有拆封、摆放行为的,具备专用操作场所。
三、设备设施
1.
销售冷藏冷冻食品的,应配备冷藏冷冻设备,并保证冷藏冷冻设备正常运转;
2.
销售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应配有防尘防蝇、洗手消毒、工具清洗消毒等设施,并配备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夹取及售卖;
3.
销售散装熟食的,摆放散装熟食的专用设备设施具有防止消费者直接触及熟食、保证熟食应有温度的功能;
4.
设有散装食品操作间的,操作间面积不小于6平米;操作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墙裙或隔断铺设到顶,地面、墙壁、天花板采用无毒、无异味材料制成;操作间内配有盛放食品的容器及容器的清洗消毒设备,配有非手动开启式废弃物存放容器,容器配有盖子;设有与实际加工品种相适应的给排水设施,至少设有2个水池,采用非手动式水龙头;有独立的调温设施,配备环境温度计和有效的通风设施,安装有防蝇、防鼠、防蟑设置。
四、食品经营过程控制
1.
按照备案卡的食品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经营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到所在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2.
从合法供货商处购进食品,供应商应当证照齐全;购进的食品有合格证明;留存食品购货凭证,凭证上载有货物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信息不齐的,如实记录补齐;
3.
购进的肉类有检验检疫的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4.
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贮存和销售食品;
5.
定期对经营的食品进行自查,不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销售腐败变质、霉变生虫及其它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不销售无包装的预包装食品,不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不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经营的其它食品;
6.
销售散装食品的,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7.
发现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立即停止销售,通知供货商,记录停止销售和通知情况。
五、食品从业人员管理
1.
加强对本单位食品经营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强化守法诚信经营意识,提高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
2.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3.
不得安排患有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等相关内容。
七、特殊食品销售
1.
销售特殊食品时,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并分别设立提示牌,注明“****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按要求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
2.
销售的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不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3.
销售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时,张贴或发放的广告材料应当经审查依法取得广告批准文号,发布内容与审查内容相符,不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虚假夸大宣传;
4.
销售特殊食品时索取并留存相关食品批准证明文件以及企业产品质量标准。
八、其它
取得小食杂店备案卡后,因食品经营规模、条件、食品类别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小食杂店的认定标准时,应及时到市场监管部门注销备案卡,并办理食品相关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