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办事指南如下:
适用范围:
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向境外举借的、以本币或外币计价、按约定还本付息的 1 年期以上(不包括 1年期)债务工具,如境外发行债券、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等,须办理备案登记。
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范围不限于公开发行外债,投资公司定向发行的可转债等境外债务性融资工具也需办理。
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举借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向境外企业(包括境外股东)举借 1年期以上外债、境内自然人控制的境外企业发行外债、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向境外银行举借单笔贷款期限不超过 1年但授信期限超过 1 年的循环贷款等情况均需办理。
申请主体:
中央管理企业和金融机构由集团总部(总公司、总行等)向国家发改委提出备案登记申请。
地方企业(含金融机构)直接向国家发改委提出备案登记申请。境外企业不可作为申请主体,需由境内企业作为申请主体申请。
办理依据:
《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 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 号)。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 28 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 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对外转让债权外债管理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6〕1712 号)。
申报材料3:
发行外债的申请报告与发行方案(纸质版原件,一式 2份),包括外债币种、规模、利率、期限、募集资金用途及资金回流情况等,申请报告与发行方案中还应包含申请人及发行人概况(基本情况、业务情况、财务情况)、本期债券发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债券发行方案、债券发行计划等。
申请信息真实性承诺函及签字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流程:
网上登记:申请人按要求将申请材料准备齐全后,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网上政务服务大厅进行网上登记,填写申请表单并上传电子材料。
纸质报送:网上登记完成后,同步将纸质版材料报送至政务服务大厅。
形式审查: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合格后予以接收。
复查:承办司局对相关材料进行复查并受理。
备案决定:承办司局办理并作出备案决定。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在外债总规模限额内出具《企业借用外债备案登记证明》。
结果送达与公开:
备案结果信息通过短信形式告知,中央管理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备案登记证明通过文件交换系统送至集团总部(总公司、总行等),地方企业的备案登记证明通过文件交换系统送至省级发改委。事项办理结果信息在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