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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现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基金会负责人?
答:《基金会管理条例》中规定,“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
那么,现职国家工作人员主要包含在以下范围:
(1)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 府 机关、政 协机 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中的现职工作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机构的工作人员。
不包括:
(1)从上述机关和机构中已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尚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工作人员。
(2)上述机关和机构中离开行政工作岗位专门从事基金会工作的工作人员。
(3)工、青、妇等人民团体的领导同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