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发布之初,市场曾对“深度合成技术”与“生成合成类技术”的关系展开讨论。根据规定,“深度合成技术”利用深度学习,是“生成合成类算法”的一种应用形态。
实践中,《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系统》将“生成合成类算法”与“深度合成算法”归为一类,即“生成合成类(深度合成)算法”。技术层面上两者可能存在争议,但在算法备案实操中,企业履行备案义务和提供备案信息的要求并无区别。
算法备案介绍
备案主体
深度合成算法备案需要区分备案主体身份,包括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两类主体的备案任务相互独立。
企业若存在三种角色,应分别完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的备案。
下游服务提供者若不提供技术支持,则只需完成服务提供者的备案。
采购技术并提供服务的企业,无论供应商是否备案,都需以服务提供者身份备案。
集团公司若共享同一算法,可选择有权控制算法的公司作为备案主体,并提交相关说明。
备案范围与程序
深度合成算法备案流程包括三个步骤:
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的主要差异在于填报内容,前者需关联产品信息,后者需填报技术服务方式。
第1步:填报主体信息,等待审核。
第2步:填报算法信息,包括基础属性和详细属性。
第3步:关联产品及功能信息或填报技术服务方式,与第二步一并提交审核。
备案材料
备案材料包括主体信息、算法基本信息等,还需准备以下附件:
建议企业提前准备相关内容,并在必要时引入外部律师协助搭建合规体系。
《落实算法安全主体责任基本情况》表。
算法安全自评估报告。
拟公示内容,包括算法基本原理、运行机制、应用场景、目的意图。
备案期限
根据规定,网信部门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但实际中,可能需要2个月以上,考虑到材料补正等因素。
安全评估
安全评估是具有调节属性或社会激励能力的信息服务上市的前置条件。
安全评估1.0
根据《具有调节属性或社会激励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特定情况下应自行开展安全评估,并通过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提交报告。
安全评估2.0
安全评估2.0主要针对AIGC大模型,与1.0版本的主要区别在于评估要求的更新。AIGC服务提供者应满足《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激励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的要求,并依法履行相关评估义务。
补充
算法备案和安全评估是AIGC产品上市过程中保障合规性的重要环节。这不仅确保了产品的技术安全和内容安全,也是企业合法合规经营并保持长期发展的关键。以上便是小编从网络上收集整理出来的关于算法备案深度合成技术与生成合成技术的区别,如果您还想要了解更多资讯,您可以联系我们公司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