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改革委(国家或地方发改委):
审批内容:主要监管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流向,对投资项目的合理性、资金的用途等进行审核。
重点关注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是否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
是否符合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是否符合国家关于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以及投资主体是否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等。
审批范围: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其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
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 3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
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 3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商务部(国家或地方商务部门):
审批内容:负责对境外公司投资结构、投资经营范围、投资目的地是否为未建交国家、
是否属于限制类行业等具体境外投资事项进行审批或备案。主要审核投资行为是否危害国家主权、
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违反法律法规,是否损害我国与有关国家(地区)的关系,是否违反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3。
审批范围:中央企业由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备案,地方企业由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外汇管理局(银行):
审批内容:主要负责境外投资的外汇登记和资金出境的相关手续。银行通过尽职审查客户资料,
结合客户经营、交易对手、资信状况、财务指标等情况,全面了解业务背景,确保客户申请办理业务背景真实、
交易目的清楚合理、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审批依据:企业在获得发改部门和商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后,方可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自 2015年 6 月 1 日起,
由银行直接审核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通过银行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