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
●适用主体: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规定内容:应当向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的报关验放手续。该办法还明确了备案登记的程序、信息变更、
撤销等具体要求。自2022年12月30日起,根据关于修改对外贸易法的决定,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规定已被删除,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停止办理相关业务,但此前已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且在原核准经营范围内活动的经营者不受影响。
2.《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和立项管理办法》:
●适用主体: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的中国境内注册企业。
●规定内容:企业承包一般项目应当在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商务部负责中央企业总部承包一般项目的备案,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注册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企业和中央企业所属企业承包一般项目的备案。
企业承包特定项目应当经商务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
该办法详细规定了备案和立项的流程、申请材料、审核时间、信息变更以及信息报告等要求。
3.《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适用主体: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
●规定内容:特许人应当自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条例还明确了特许人的资质条件、信息披露制度等相关要求,以规范商业特许经营行为,
保护被特许人的合法权益。
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适用主体:医疗器械的注册申请人、备案人。
●规定内容:对于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等,1类体外诊断试剂实行产品备案管理,
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实行产品注册管理。境内1类体外诊断试剂备案,备案人向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交备案资料;
境内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境内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
5.个人信息出境相关规定:
●适用主体:涉及个人信息出境的组织或个人。
●规定内容:例如《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规范了个人信息出境的活动,采取自主缔约与备案管理相结合的方式,以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