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外债备案办理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些常见问题需要解答。以下是根据搜索结果整理的一些常见问题及其解答:
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
根据相关规定,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向境外举借的、以本币或外币计价、按约定还本付息的1年期以上债务工具,包括境外发行债券、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等,须事前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1年期以上债务工具”是否包括1年?
“1年期以上”不包括1年期。
“事前”是指签署合同之前还是发债之前?
“事前”指发债之前,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可先草拟合同,签署框架协议,需在提款前进行备案。企业需要国家发改委批复备案申请后才能开展外债发行工作。
企业是否可以直接向国家发改委提出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申请?
中央管理企业和金融机构由集团总部(总公司、总行等)向国家发改委提出备案登记申请,地方企业(含金融机构)直接向国家发改委提出备案登记申请。
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的申请主体是否可以是境外企业?
不可以。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发行外债,需由境内企业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备案登记。
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范围是否于公开发行外债?
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范围不于公开发行外债。投资公司定向发行的可转债也需要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外债包括但不限于普通债、债、金融债、永续债、可转债、优先股等境外债务性融资工具。
境内自然人控制的境外企业发行外债是否需要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境内自然人控制的境外企业发行外债需要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某境内企业计划向境外银行举借一笔循环贷款,单笔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授信期限超过1年,是否需要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需要。因为总期限超过一年的循环贷款需要申请外债备案登记。
准备借两笔外债,应该提交两个申请报告还是可以将两笔外债写在一个申请报告中?
可以写在一个申请报告中。
境内金融机构对外转让不良债权是否需要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需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对外转让债权外债管理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6〕1712号)有关规定,境内金融机构向境外投资者转让不良债权,形成境内企业对外负债,适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有关规定,统一纳入企业外债登记制管理。
请注意,以上解答仅供参考,具体细节可能会因时间、政策变化等因素有所不同。在准备材料和申请过程中,企业可以咨询北京金九国际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并直接与发改委联系以获取新的指导信息。对于金融、医疗、法律等领域的内容,请务必谨慎对待,并在必要时咨询北京金九国际咨询服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