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企业借用外债需要办理的审批手续主要涉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两个部门,具体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审核登记手续 :
完成外债审核登记后发生拟借用外债币种或债务工具类型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且确需调整的,企业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前向审核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申请审核登记过程中,企业因融资计划或方案调整等原因,需要撤回审核登记申请的,应及时向审核登记机关提交撤回申请。
审核登记机关收到申报材料后,若申请报告或附件不齐全、不符合规定形式或不属于审核登记机关管理范围的,会在 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核登记机关受理之日起 3个月内,对符合规定的审核登记申请,出具《企业借用外债审核登记证明》;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出具不予审核登记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如需企业补充披露、解释说明、中介机构核查问题的,审核登记机关可出具书面补齐补正通知,自补齐补正通知发出之日起至收到齐备合规的回复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核登记办理时限内。
提交申请报告及附件:企业应当由境内控股企业总部(总公司、总行等)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申请报告并附具有关文件。申请报告应当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存续外债及合规情况;借用外债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和财务可持续性分析;借用外债方案,如外债币种、规模、利率、期限、债务工具类型、担保或其他增信措施、募集资金用途、资金回流情况及借用外债工作计划;外债本息偿付计划及风险防范措施;企业借用外债真实性承诺函等内容。附件清单由审核登记机关发布 2。
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外债登记手续:
登记备案:企业在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的《企业借用外债审核登记证明》后,凭此证明按规定到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在办理外债登记时,需提供相关的外债合同、担保合同等文件,以及发改委的审核登记证明等材料。
资金收付与汇兑:完成外债登记后,企业方可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外债资金的收付和汇兑业务。企业应按照外债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外债资金,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偿还外债本息 。
国内企业借用外债需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要求和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确保外债的借用和使用合法、合规、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