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资并购中进行境外投资备案,有以下注意事项:
审批权限与流程:
境外投资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法人开展境外投资参照执行;非企业法人在境外投资设立企业,应按照相关办法办理,非企业法人在境外设立机构,不属于商务主管部门境外投资管理范畴,不能办理备案手续。
投资主体为两个以上共同开展境外投资的,应当由相对大股东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办理备案。如果各方持股比例相等,应当协商后由一方办理备案。
中央企业在地方的下属企业应通过中央企业集团总部在商务部办理境外投资备案手续;若地方企业股份占比大,由地方企业在省商务厅或设区市商务局(委)办理境外投资备案手续,若中央企业股份占比大,由中央企业在商务部办理境外投资备案手续。
核准项目权限方面,中方投资额 10亿美元及以上,或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改委核准;中方投资额 20亿美元及以上且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其中,敏感国家和地区指未与我国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备案项目权限方面,除需核准的项目外,其他境外投资项目向发改委备案。中方投资额 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备案;中方投资额 3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地方发改委备案。对于境外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周期长、所需前期费用规模较大的,如履约保证金、保函手续费、中介服务费等,企业可对项目前期费用申请核准或备案。
流程上,需国家发改委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内企业直接向地方发改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地方发改委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国家发改委。国家发改委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对于符合核准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在20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或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如 20 个工作日不能做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的,由国家发改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报企业。属于国家发改委备案的项目,地方企业应填报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及其附件,直接提交地方发改委,由地方发改委报送国家发改委。国家发改委在受理备案申请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出具备案通知书。对不予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国家发改委将以书面决定的方式通知申报企业并说明理由。
发改委:
商务部门:
材料准备:
除常规的《境外投资备案表》、营业执照、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并购相关章程(或合同、协议)、相关董事会决议或内部决议、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环境分析评价等)、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外,属于并购类对外投资的,还需提交尽职调查报告和《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其中,尽职调查报告应由专业机构出具,主要包括主体合法性调查、主要财产状况调查、资信状况调查、债权债务情况调查等;投资环境分析评价主要包括投资行业的选择,投资环境选择的原因、物价水平、劳动力、交通运输、市场规模、其他基础设施、总分核算与分析等。
其他注意要点:
需国家发改委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国内企业在对外签署具有Zui终法律约束效力的文件前,应当取得国家发改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或可在签署的文件中明确生效条件为依法取得国家发改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国内企业需在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的有效期完成相关手续,其中建设类项目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为二年,其他项目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一年。在有效期内企业未能完成相关手续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 个工作日内申请延长有效期,以避免因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失效而需重新办理。
企业应在投资目的国办理完成注册登记手续之日起 30日内,持《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向我驻当地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投资设立的企业,应持《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向中央政府驻香港、澳门联络办报到登记。报到完成后,境内投资主体应妥善保存《报到登记表》回执联,以备商务部门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