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地方发改委
1. 核准或备案的范围
-实行核准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敏感类项目包括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以及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发生战争或内乱的国家和地区、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以及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包括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新闻传媒以及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调控政策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
-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即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且不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2. 核准的程序和时限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具有关文件。其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由其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核准机关提交;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的,由其直接向核准机关提交。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投资主体情况、项目情况、项目对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影响分析以及投资主体关于项目真实性的声明。项目申请报告的通用文本以及应当附具的文件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项目申请报告和附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核准机关应当予以受理。项目申请报告或附件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投资主体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即为受理。核准机关受理或不予受理项目申请报告,都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告知投资主体。
-项目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核准机关应当商请有关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有关部门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核准机关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如确有必要,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除项目情况复杂的,评估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项目情况复杂的,经核准机关同意,可以延长评估时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二、商务部或地方商务部门
以在无锡市办理为例,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境内投资主体办理境外投资备案手续时,需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内提交材料(pdf电子版),具体如下:
1. 所需材料
- 境内投资主体设立境外企业
1. 《境外投资备案表》(加盖印章);
2. 营业执照(双方,境外公司如果没有营业执照的要核实境外公司的名称);
3. 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并购相关章程(或合同、协议);
4. 相关董事会决议或内部决议;
5. 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环境分析评价等);
6. 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格式附后);
7.属于并购类对外投资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尽职调查报告和《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报告表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填报打印)。
- 境内投资主体设立境外机构
1. 《境外机构备案表》(加盖印章);
2. 营业执照;
3. 设立境外机构的内部决议;
4. 设立境外机构真实性承诺书(格式附后)。
办理《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载明的境外投资事项的变更手续所需材料如下:
- 涉及境外企业增(减)资情形
1. 原《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2. 《境外投资备案表》(加盖印章);
3. 营业执照;
4. 相关董事会决议或相关部门内部决议;
5. 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格式附后);
6. 涉及增资的,还需提交投资资金来源说明。
- 涉及境内投资主体变更情形
1. 原《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2. 《境外投资备案表》(加盖印章);
3. 营业执照;
4. 受让方相关董事会决议或内部决议;
5. 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格式附后)。境外机构此类变更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 涉及境内投资主体名称变更等其他情形
1. 原《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2. 《境外投资备案表》(加盖印章);
3. 营业执照;
4. 该变更事项说明。
2. 材料要求
-《境外投资(机构)备案表》《境外投资(机构)真实性承诺书》(需由作出境外投资决定的相关决策人员签字)、《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相关董事会决议或内部决议均需盖境内投资主体印章。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概况、企业基本情况、投资的必要性、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和资金构成、人员培训及技术来源、项目实施进度计划、项目经济收益和社会性效益分析等。
- 投资资金来源说明包含:自有资金、银行贷款、股东借款等内容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如银行对账单或贷款意向协议等)。
- 尽职调查报告应由专业机构出具,主要包括:主体合法性调查、主要财产状况调查、资信状况调查、债权债务情况调查等。
-投资环境分析评价主要包括:投资行业的选择,投资环境选择的原因、物价水平、劳动力、交通运输、市场规模、其他基础设施、总分核算与分析等。
3. 办理流程
-登陆“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未办理过统一平台账号注册的企业,可在登录页面直接点击“申请”。账号密码遗忘的企业,联系属地商务主管部门进行账号重置。
-进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页面,点击“增加应用”—“经济合作”—“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应用—选择“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非电子钥匙用户”进入—“资格类”—“境外投资管理(无纸化版)”—“申请证书”,按照要求填报备案表并上传电子材料后保存提交,状态显示“待地市级受理”即说明上报成功。为了确保质量和提高成功率,建议将上传前的所有材料电子版发送至区商务局邮箱进行初审。
-备案申请通过后,可至市商务局领取境外投资备案证书和《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如有特殊情况,也可联系市商务局邮寄证书。
4. 注意事项
-企业应在投资目的国办理完成注册登记手续之日起30日内,持《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向我国驻当地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投资设立的企业,应持《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向中央政府驻香港、澳门联络办报到登记。报到完成后,境内投资主体应妥善保存《报到登记表》回执联,以备商务部门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