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备案(ODI)涉及到商务部、发改委以及外汇局三个部门,具体审批流程如下:
1. 发改委立项:
-向发改部门报送项目信息,如有需要可申请项目前期费用汇出;
- 境内投资人签署各项所需法律文件;
-国家或地方发改委进行核准或备案,并发放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2. 商务部审批发证:
-商务部门(商务部或地方商务部门)对非敏感类项目进行核准(敏感类)或备案(非敏感类);
-为符合要求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企业应在收到证书2年内开展境外投资。
3. 外汇管理局备案:
- 企业在外管局进行外汇登记手续;
-投资金额500万美元以上的,需向外管部门汇报;
-外管部门审核后,向境内企业发放《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
整个流程耗时将近2-3个月,办理成功后会得到两份分别由商务部和发改委颁发的证书,即《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和《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需注意的是,ODI根据投资金额大小、行业、国家等因素,分为备案制和核准制。如果是涉及敏感行业或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无论项目投资金额大小,一律提交商务部和发改委进行核准。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等,敏感行业包括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等。
不同地区的具体办理流程和要求可能会有所差异,企业在办理前可详细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服务机构。境外投资政策可能会随国家政策调整而变化,企业需关注政策变化并及时调整投资策略,并且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境外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投资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以下是各部门审批的一些详细说明: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委)的核准/备案:
实行核准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敏感类项目包括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以及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敏感国家和地区例如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发生战争或内乱的国家和地区等;敏感行业例如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新闻传媒以及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调控政策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
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其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也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投资主体应通过网络系统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具有关文件。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投资主体情况、项目情况(如项目名称、投资目的地、主要内容和规模、中方投资额等)、项目对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影响分析以及投资主体关于项目真实性的声明等内容。
项目申请报告和附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核准机关予以受理;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核准机关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投资主体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即为受理。
项目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核准机关应当商请有关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有关部门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核准机关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如确有必要,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除项目情况复杂的,评估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商务部(商务部门)的核准/备案:
中央企业由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备案,地方企业由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人需满足的条件包括:是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申请材料齐全、如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等。
企业在商务部网站“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提交电子申请材料,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或不予以备案。备案结果为《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和《企业境外机构证书》,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分别到商务部政务大厅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领取证书。
外汇管理局的外汇登记:
企业应在完成发改委和商务部的审批/备案后,前往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分局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需提供的材料可能包括《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营业执照等相关文件。具体要求可能因地区和外汇管理政策而有所不同,建议提前与当地外汇管理局沟通确认。
办理外汇登记后,企业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外汇资金的汇出、使用和管理,以用于境外投资项目。企业还需按照外汇管理要求进行后续的资金使用报告和相关信息报送。在进行境外投资过程中,企业应严格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确保外汇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
取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后,若两年内未实际开展对外投资,该证书将自动失效。商务主管部门会在系统中注销该企业,并将证书失效情况通报相关部门。若要重新开展境外投资,需重新走备案/核准程序。只有当境外有实际用款需求,并且企业向银行提交境外的真实性证明材料后,银行才能够为其办理外汇付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