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淀企业申请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需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相关要求进行操作,以下是一般的操作指南:
一、适用范围
凡是有意向发行中长期外债(包括境外发债和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的企业,不论其性质(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均需按照规定进行外债备案登记。
二、办理机关
中央管理的企业和金融机构,以及非试点省市的地方企业和金融机构,直接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改委)提交备案申请。
试点省市内的企业,向当地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
三、备案流程
前期准备:企业需充分了解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国家发改委等相关政策法规,准备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财务状况、外债使用计划、还款计划、资金用途说明等。
网上预登记:企业需先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的企业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完成预登记,上传必要的电子文档。
提交申请材料:企业根据预登记反馈,准备并提交正式的书面申请材料至相应审批机关。申请报告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企业基本情况、存续外债及合规情况;
借用外债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和财务可持续性分析;
借用外债方案,包括外债币种、规模、利率、期限、债务工具类型、担保或其他增信措施、募集资金用途、资金回流情况及借用外债工作计划;
外债本息偿付计划及风险防范措施;
企业借用外债真实性承诺函。
申请报告的通用文本以及附件清单由审核登记机关发布。
审核与备案:相关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企业将获得《企业借用外债备案登记证明》或其他形式的备案同意文件。
审核登记机关受理或不予受理,都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告知企业。审核登记机关在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对符合规定的审核登记申请,出具《审核登记证明》;对不符合规定的审核登记申请,出具不予审核登记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审核登记的理由。
受理审核登记申请后,如需企业补充披露、解释说明、中介机构核查问题的,审核登记机关可出具书面补齐补正通知。自补齐补正通知发出之日起至收到齐备合规的回复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核登记办理时限内。未按时反馈书面回复意见的,审核登记机关可终止审核并说明理由。
后续管理:
《审核登记证明》自出具之日起有效期1年,过期自动失效。企业凭《审核登记证明》按规定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立、资金收付和汇兑、资金使用等相关手续。对于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但未取得《审核登记证明》的企业,相关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金融机构不予办理有关业务。
完成外债审核登记后发生拟借用外债币种或债务工具类型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审核登记证明》有关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的其他情形且确需调整的,企业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前向审核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审核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理由充分的申请作出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对理由不充分的申请,出具不予同意变更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企业根据审核登记机关要求补充披露、解释说明、中介机构核查问题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申请审核登记过程中,企业因融资计划或方案调整等原因,需要撤回审核登记申请的,应及时向审核登记机关提交撤回申请。
四、申请材料
相较于以往,办事指南新增了提供以下文件作为外债审核登记的申请材料的要求:
对于申请境外发行债券的,需提供承销机构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和真实性承诺函。
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和真实性承诺函。
五、其他事项
企业需确保所有提交的信息和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得有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企业还应持续关注国家发改委等官网的新政策动态,因政策可能随时间调整而发生变化。
根据《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56号),企业应当在借用每笔外债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向审核登记机关报送借用外债信息,包括企业主要经营指标和外债借用情况等;在《审核登记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应的外债借用情况。企业应于每年1月末和7月末前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向审核登记机关报送外债资金使用情况、本息兑付情况和计划安排、主要经营指标等。如出现境内外债务偿付风险或重大资产重组等可能影响债务正常履约的重大情况,企业应及时报送有关信息并采取风险隔离措施,防范境内债券违约风险外溢和交叉违约风险。
具体备案登记流程和要求可能会根据政策变化而有所调整,建议企业在办理前关注相关网站或咨询人士,以获取新的准确信息。也可以考虑咨询的服务机构,如金九国际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等,他们可以提供更详细和针对性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