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电池荷电出厂,从出厂到安装使用,电池容量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若时间较长,在投入使用
前应进行补充充电。如果蓄电池储存期不超过一年,在恒压2.27V/只的条件下充电5天。如果蓄电池
储存期为1~2年,在恒压2.33V/只条件下充电5天。
蓄电池浮充使用时,应***每个单体电池的浮充电压值为2.25~2.30V,如果浮充电压高于或低于这
一范围,则将会减少电池容量或寿命。
当蓄电池浮充运行时,蓄电池单体电池电压不应低于2.20V,如单体电压低于2.20V,则需进行均衡充
电。均衡充电的方法为:充电电压2.35V/只,充电时间12小时。
蓄电池循环使用时,在放电后采用恒压限流充电。充电电压为2.35~2.45V/只,大电流不大于
0.25C10。 具体充电方法为:用不大于上述大电流值的电流进行恒流充电,待充电到单体平均电
压升到2.35~2.45V时改用平均单体电压为2.35~2.45V恒压充电,直到充电结束。
电池循环使用时充电完全的标志: 在上述限流恒压条件下进行充电,其充足电的标志,可以在以下
两条中任选一条作为判断依据:
充电时间18~24小时(非深放电时间可短)
充电末期连续三小时充电电流值不变化。
恒压2.35~2.45V充电的电压值,是环境温度为25℃的规定值。当环境温度高于25℃时,充电电压要
相应降低,防止造成过充电。当环境温度低于25℃时,充电电压应提高,以防止充电不足。通常降
低或提高的幅度为每变化1℃每个单体增减0.005V。
蓄电池放电后应立即再充电,若放电后的蓄电池搁置时间太长,再充电也不能恢复其原容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