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细则实施前已投入使用且属于备案范围的地下空间,其产权人或物业管理单位应自本细则颁布实施之日起,向区建交委政务中心办理备案手续。
产权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在办理备案变更时,应根据变更内容的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产权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的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本细则第七条(一)、(二)、(三)、(四)项规定的材料;
(二)地下空间用途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本细则第七条(一)、(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材料;
(三)租赁使用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本细则第七条(一)、(三)、(五)项规定的材料。
(办理两项以上变更事项时,相同材料提交一份。以上材料除《北京地下空间使用备案申请表》、法人委托书外均提供复印件,携带原件备查,已实现电子证照共享的,可以免于提交纸质材料。)
本细则要求的备案材料,依据审批改革政策调整,实际办理以上海政务“一网通办”告知所需材料为准。
备案申请人可通过上海政务“一网通办”平台或区企业服务中心受理窗口办理备案。申办材料符合要求的,区建交委政务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向备案申请人出具《北京市地下空间使用备案证书》(见附件4)。
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区建交委政务中心应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地下空间使用备案材料补正单》(见附件2),将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要求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对不准予备案的,向申请人核发《上海市浦东新区地下空间不予使用备案通知书》(见附件3),书面告知理由,并将材料退还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