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缴后再抽走,就算抽逃出资罪管不了,不是还有“挪用资金罪”吗?
抽逃出资罪和挪用资金罪
个问题
不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都已经明确
抽逃出资罪仅适用于实缴登记制公司
大约29类公司
新《公司法》修订后
有限公司是限期认缴制
只要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不废除
那么有限公司股东就不适用抽逃出资罪
股份公司无论是发起设立还是募集设立
将来都是实缴制的了
股份公司的股东可以适用于抽逃出资罪
第二个问题
有限公司的股东抽逃出资
能否按挪用资金罪评价?
出资以后
资金的所有权就是公司
股东抽逃出资
其实就是挪用公司的资金
难道不构成挪用资金罪吗?
实践中有两派观点
一派认为构成,就是按字面理解
一派认为不构成,否则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说抽逃出资罪
仅适用于实缴制公司还有什么用?
这不相当于抽逃出资罪换了个名字
换成了“挪用资金罪”
继续用刑法处罚抽逃出资行为?
有违体系解释:
抽逃出资罪和挪用资金罪存在本质的区别
特别是在侵犯的客厅和主客观方面均有显著不同
建议如果做用货币做实缴,不要抽逃出资,不犯罪,税务上会被认定为视同分红,缴纳20%个税,风险大成本高。
建议用知识产权实缴,既解决实缴问题,税务上也较低风险和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