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办理条件主要包括注册资本或出资达到规定的低限额、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具备条件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持有《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的员工不得少于2人且总数应当不少于员工总数的二分之一、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计算机软硬件设施、不得与已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重名。
保险公估人聘用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从事金融或者资产评估工作10年以上的人员,学历要求可以不受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保险公估人董事长、执行董事和管理人员,包括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或管理人员,因违法行为或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或管理人员,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金融行业的,因违法行为或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人员,受金融监管机构警告或罚款未逾2年,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金融监管机构调查,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合伙人有尚未清偿完的合伙企业债务,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保险公估人应当与其管理人员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