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一家成立时间不久的资产评估公司
公司干净无异常,无诉讼,无行政 处罚;
目前公司带8位老师;
财政已备案;
接手就可以正常操作
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
第九条资产评估机构采用普通合伙(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合伙制)的形式设立,或者采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的形式设立。
第十条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应当包含“资产评估”字样。
资产评估机构字号不得与已经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字号重复。
第十一条设立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伙人;
(二)有5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其中,以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
第十二条设立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东;
(二)有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