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典当行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注册资本要求:根据业务范围不同,注册资本要求也有所不同。例如,开展动产和财产权利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需在2000万元(含)以上;开展动产、财产权利业务、房地产典当及其他业务的,注册资本需在4000万元(含)以上1。典当行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2。
股东要求:必须有2个法人股,且该法人企业必须成立满3年,每家注册资本在3000万以上,每家总营业额在1500万以上每年2。新进入的法人股东及增资的法人股东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与投资资格3。
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需要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14。
营业场所和设施:需要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14。
治安管理要求: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14。
增资条件:如果典当行需要增加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与开业时间或者前一次增资相隔的时间在一年以上,且一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3。
其他要求: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东相对控股14。
设立典当行需要满足多方面的条件,包括注册资本、股东要求、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营业场所和设施、治安管理要求、增资条件以及其他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