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行外债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包括:
1.发行外债的申请报告与发行方案,包括外债币种、规模、利率、期限、募集资金用途及资金回流情况等;
2.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及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3.对于申请境外发行债券的,需提供承销机构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和真实性承诺函,以及专业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和真实性承诺函(但文件对尽职调查报告和法律意见的形式及内容未作解释,有待市场实践);
4.所有企业(含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外债申请备案登记应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诺函,并由企业主要决策人员签字确认;
5.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外债申请备案登记需持续经营不少于三年。
需注意,具体政策可能因地区和行业而有所不同。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充分了解并遵守相关政策规定,确保外债融资活动的合规性和风险的可控性。建议企业密切关注政策动态,并与相关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以顺利完成外债备案登记。
企业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有新政策,具体可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企业应当由企业控股企业总部(总公司、总行等)向发改委提交申请报告,但部分常见问题解答中保留了一定的灵活性表述,有待后续市场观察。vie等特殊安排项下如何确定境内申请主体的问题尚待澄清。针对中长期贷款,企业外债信息报送表中的主要承销商可写贷款方,但 56号令项下针对中介机构(承销商)的法律责任是否同样适用于贷款方,以及在国际银团贷款交易中,中介机构责任是否同样适用于担任牵头行、安排行、代理行等角色的主体,需市场参与方持续关注。2023年 2 月 10 日前根据 2044 号文取得发改委外债备案登记的中长期外债项目,企业根据 2044号文已获得的发改委外债备案登记依然有效,无需因 56号令施行而重新办理外债审核登记;企业应按照发改委针对外债的有关要求遵守外债风险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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