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旨在加强境外投资宏观指导,优化综合服务,完善全程监管,促进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
该办法明确,境外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办法规定,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应当履行核准、备案等手续,报告有关信息,配合监督检查,且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不得威胁或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境外投资主管部门职责。
实行核准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核准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敏感类项目包括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以及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其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对于核准程序,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投资主体应通过网络系统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具相关文件。核准机关受理后,如确有必要会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核准机关应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对符合核准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并出具书面核准文件;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核准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对于备案程序,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投资主体通过网络系统向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表及有关文件。备案机关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通知书。如发现项目存在违规等问题,应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备案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已核准或备案的项目,若发生投资主体增加或减少、投资地点重大变化、主要内容和规模重大变化、中方投资额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原核准或备案金额的20%或1亿美元及以上等情形,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前向出具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部门提出变更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