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服务业务主要涉及两种牌照和一种备案。对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来说,当企业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时,企业需要办理ICP证;当企业仅从事非经营性物联网信息服务时,企业只需要进行ICP备案。对于非互联网信息服务,如移动网信息服务,当企业从事相关业务时就需要办理SP许可。
信息服务中的ICP证和SP证
在对信息服务业的牌照进行介绍前,需要对我国电信业务分类予以简单的介绍。
在现行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中,我国电信业务总体上分为A基础电信业务和B增值电信业务两大类,B增值电信业务又分为B1D一类增值电信业务和B2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其中,B25信息服务业务又是B2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项下的一种类型。在该分类目录中,信息服务业务被定义为,通过信息采集、开发、处理和信息平台的建设,通过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
依据《电信条例》第7条之规定,我国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信息服务业务作为电信业务中的一个三级分类,处于《电信条例》的顶层监管设计之下,在没有例外的情况下,都需要经过相应监管机构许可。
具体到各省级通信管理局对信息服务业务审批许可的过程中,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依业务种类不同实际上被分为两类:
(1)一类是《信息服务业务(仅x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这类型许可证面向的业务也被称为“(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经营性/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区别将在下文展开)
(2)另一类是《信息服务业务(不含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这类型许可证面向的业务也被称为“非互联网信息服务”,通常是指通过移动网向用户提供服务的业务。
对于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企业来说,其获得的《信息服务业务(仅x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一般被称为ICP证。
对于从事非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企业来说,其获得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一般被称为SP证。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并不是所有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企业都需要获得ICP证。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只有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企业才需要ICP证。
对于ICP证和SP证这种叫法的思考。
笔者认为,ICP证和SP证实际上是《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03年版)》被废止后遗留下来的表述。
《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03年版)》中,信息服务业务主要区分为固定网、移动网和因特网(即互联网)三种类型。其中,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被简称为ICP,移动网信息服务业务被简称为SP。与之相应,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被称为ICP证,移动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被称为SP证。《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将信息服务以业务种类区分为信息服务(仅x互联网)和信息服务(不含互联网),这种“仅x”“不含”的表述仍与仍然沿用了2003年版中的分类。由于信息服务(不含互联网)主要是指移动网信息服务,《信息服务业务(不含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现在仍被习惯性地称为SP证。
关于“信息服务业务”概念的一些思考。
《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将“信息服务业务”定义为,通过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在该定义中,信息服务业务实际被分为了两类:
(1)一类是通过公用通信网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
(2)另一类是通过互联网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
这其中包含的潜在问题是,公用通信网涵盖的范围是什么?它和互联网的关系是什么?在该定义中,不难看出两者是并列关系,这似乎与日常认知相冲突。在一般认知中,互联网实际上被看作时公用通信网的一种类型。《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对信息服务业务的定义并不明晰。
《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03年版)》中将固定网、移动网和因特网等均纳入公众通信网络。这种分类方式似乎更明确一些。亦或者,与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的内容保持一致,将“信息服务业务”定义为,通过互联网或不含互联网的其他电讯(电信)方式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这些问题有待于《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修订时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