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详细申请要求以及办理条件是什么呢 北京公司如何办理

更新:2025-01-16 08:00 编号:30876692 发布IP:111.198.245.205 浏览:1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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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近日国家广电总局发布了一篇《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备案管理和违规处理的通知》,通知指出对一些停播节目不得进行复播!网络播出也不可以!对于这篇公告,大通天成的小编作出了整理:

 一、强化重点节目备案管理

  对于广播电视开办国际新闻节目、军事这类的节目须提前一个月,进行节目备案。


  对于电视上星综合频道播出歌唱选拔、晚会、引进境外模式节目和在黄金时段播出综艺娱乐、真人秀、访谈脱口秀、婚恋交友、才艺竞秀、情感故事、游戏竞技等类的节目须提前两个月进行备案。


备案依次为:省级新闻出版广电局备案>省级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核同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在进行备案的时候,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播出机构要高度重视重点节目备案工作,责成专人负责,相关领导亲自审核把关,确保按时、准确报备相关资料。

小编解读:也就说,在做一些国际类的新闻和军事节目时,需要节目组提前一个月到相关部门进行备案。而一些综艺节目则需要提前两个月到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二、严肃违规节目处理处罚


  电视综艺节目可以说是我们的精神粮食了,那么在广播电视节目的时候要坚持讲品味、讲格调、讲责任,坚决抵制低俗、庸俗、媚俗。要完善问题节目整改、警告、停播制度,严肃整治在政治导向、价值导向、审美导向上出现的问题。

  如果一些广播电视被广电总局发现问题并受到广电总局《收听收看日报》的点名批评或是被广电总局以其他形式批评的节目,依据《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违规处理办法(试行)》(广发[2009]30号)中有关条款予以相应处理。

  所有被要求总局整改、警告、停播处理的节目,一律不得以成片、剪辑、花絮等各种形式复播、重播或变相播出,包括不得通过各种形式转移到互联网新媒体上播出。

小编解读:对于一些受到广电总局点名批评的电视节目将会受到相关惩罚处理,被广电总局要求整改或者不允许在传播的节目,不得以剪辑和花絮的形式进行重播和变相播出。

 三、健全相关配套制度

  受到总局整改、警告、停播处理的节目,一律不得参评当年度总局创新创优季度推优、年度评优,也不得参评各类节目评优评奖。受到总局警告的节目须立即退出黄金时段。

  受到警告、停播处理的节目,相关播出机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追究责任。总局将对相关电台电视台、频率频道负责人进行诚勉谈话;相关电台电视台要对频率频道负责人、节目栏目制作人员予以相应处理。

小编解读:对于一些受到整改的节目,不能参加各项评奖及在黄金时间段播出,还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及相应处罚!

  四、建立问题节目公开批评制度

  对于受到处理的问题节目,总局将在《收听收看日报》和每周全国电视电话宣传例会上予以公开通报、点名批评,个别典型案例可通过媒体公开曝光。建立问题节目数据库,将受到总局整改、警告、停播处理的节目名称、问题、所属制作播出机构、处理情况等统一搜集、归档、备查。

 小编解读:将会建立数据库对受到点名批评和公开通报的节目进行数据录入及归档。

 五、加强属地管理和审查监看


  各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和属地管理责任,坚持问题导向,强化阵地意识,加强对辖区内制作播出机构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严格执行播前三级审查、重播重审等基本制度,建立完善节目审查标准、实施细则和问责制度,认真梳理制作、播出各环节风险点,强化管控措施。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主要负责同志是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要主动履行节目管理责任,

  对黄金时段节目和重点敏感节目亲自审查,严格把关。各级收听收看机构要对广播电视节目全天候、不间断监测评估,辨析突出问题,对违规有害内容要及时研判处理。

 小编解读:会加强节目播出的审查及监管力度,对黄金时间段和敏感节目信息进行严格把关。

通过以上公告得知,广电总局发布的内容就是,广播电视开办国际新闻节目、军事节目须提前一个月备案,综艺类节目均须提前两个月。

在处罚方面,《通知》显示,凡被总局发现问题、受到总局《收听收看日报》点名批评、或被总局以其他形式批评的节目,依据有关条款予以处理。受到总局整改、警告、停播处理的节目,一律不得复播、重播或变相播出。包括不得通过各种形式转移到互联网新媒体上播出。

 对于综艺节目的制作需要哪些材料呢?

  (一)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报告;

  (二)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四)办公场地证明;

  (五)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六)《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七)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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