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境外投资的法律要求主要涉及投资的自主权、核准备案程序、信息报告和监督检查等方面。为了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商务部分别制定了相关管理办法。
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境内企业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均需遵守该办法。《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也明确了企业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等权益的行为需依法自主决策、自负盈亏。
在核准和备案方面,国家对不同类型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敏感类项目,如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或行业的项目,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而非敏感类项目,则实行备案管理。中央管理企业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而地方企业的备案机关则视投资额大小而定。
企业境外投资不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法律法规;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口的产品和技术。
企业境外投资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核准和备案手续,确保投资活动的合规性和安全性。企业应积极配合国家的监督检查,以确保境外投资活动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