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发行需满足的特定性要求如下:
一、投资者资格要求
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Zui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
Zui近3年家庭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个条件需满足其中之一)。
对于公司、企业等机构,需满足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条件。
二、私募基金发行人资格要求
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三、投资额度要求
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对于私募基金投资而言)。
对于管理型基金公司,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此限制内)。
四、高管人员要求
至少3名高管需具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五、经营范围与业务限制
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但不得从事以下业务:发放贷款、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管理型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同样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
六、募集与宣传要求
基金份额需要设定为均等,并且每个份额拥有相同的权益。
必须订立书面的基金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禁止使用公众传播媒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基金。
七、人数限制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型、有限公司型基金投资人数的要求是不高于50人;契约型、股份公司型的基金人数要求不超过200人。
八、备案要求
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以上即为私募基金发行需满足的特定性要求,这些要求旨在确保私募基金的合规性和投资者的权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