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外债备案的通知,主要涉及企业发行外债的备案登记制度、审核流程以及相关管理要求。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改委)发布了一系列通知和办法,旨在规范企业境外融资行为,促进跨境融资便利化,并有效防范外债风险。具体如下:
备案登记制度实施:根据《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向境外举借的1年期以上债务工具,包括境外发行债券和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需要事前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这一改革取消了之前的额度审批制度,改为备案登记制,以简化管理程序。
适用范围和定义:根据《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6号),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向境外举借的、以本币或外币计价、按约定还本付息的1年期(不含)以上债务工具。债务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债、永续债、资本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融资租赁及商业贷款等。
审核登记流程:企业在借用外债前需取得《企业借用外债审核登记证明》,并完成审核登记手续。企业应提交申请报告及附件,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借用外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外债方案及资金用途等。审核登记机关在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对符合规定的申请出具《审核登记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则出具不予审核登记书面通知。
信息披露和管理要求:企业在外债审核登记过程中需提交真实性承诺函,并由企业主要决策人员签字确认。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外债还需满足特定条件,如持续经营不少于三年,且外债偿还责任由企业独立承担,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不得提供担保。所有企业发行外债均应加强信息披露,严禁误导性宣传信息与政府信用挂钩。
风险管理和控制:外债资金使用应聚焦主业,配合落实国家重大战略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企业需优化外债使用,做好风险管理,配合监督检查。国家发改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合理调控企业外债总量与结构。
这些通知和办法为企业境外融资提供了明确的指导,确保企业在借用外债时符合国家监管政策,有效防范外债风险,支持实体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