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备案后的监管与合规要求可以归纳如下:
一、监管要求
变更管理:
投资主体增加或减少
投资地点发生重大变化
主要内容和规模发生重大变化
中方投资额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原核准、备案金额的20%,或中方投资额变化1亿美元及以上
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关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的其他情形
已核准、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如果发生以下变更,投资主体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前向出具该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报告:
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大额非敏感类项目(即3亿美元及以上的非敏感类项目)的,应当在项目实施前通过网络系统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将有关信息告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重大不利情况报告:
如果在境外投资过程中发生外派人员重大伤亡、境外资产重大损失、损害我国与有关国家外交关系等重大不利情况,投资主体应当在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提交重大不利情况报告表。
项目完成情况报告:
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这里的“项目完成”是指项目所属的建设工程竣工、投资标的股权或资产交割、中方投资额支出完毕等情形。
二、合规要求
持续遵守法律法规:
境外投资备案完成后,投资主体应持续遵守国家关于境外投资的法律法规,确保投资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保持信息更新:
投资主体应及时更新与境外投资项目相关的信息,确保监管部门能够准确掌握投资项目的动态。
配合监管部门的检查:
投资主体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检查工作,提供真实、完整的材料和信息。
确保资金安全:
投资主体应采取措施确保境外投资资金的安全,避免资金被非法挪用或流失。
加强风险管理:
投资主体应建立健全境外投资风险管理制度,加强风险评估和预警,确保投资项目的稳健运行。
境外投资备案后的监管与合规要求旨在确保投资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境外投资的有序发展。投资主体应严格遵守相关要求,加强自我约束和风险管理,共同推动境外投资事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