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详细分类具体都有什么 办理ICP业务许可证申请条件是什么 ICP许可证办理后后期还需要维护吗

更新:2024-06-29 11:00 发布者IP:111.198.245.205 浏览: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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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P许可证,EDI许可证,ISP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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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细介绍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详细分类具体都有什么 办理ICP业务许可证申请条件是什么 ICP许可证办理后后期还需要维护吗

ICP证的有效期根据工信部Zui新规定,自下发之日起5年,需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进行更新续期,否则ICP证书将失效。需注意的是,备案申请时提交的续期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在有效期内,如有信息变更或者续期信息有误,需要及时进行变更或者修改信息。同时,续期过程中所提交的证照和材料也需要保持有效性和真实性。如果被发现材料不真实或者续期信息不符合要求,工信部有权撤销该网站的续期申请。




A13 第一类weixing通信业务

weixing通信业务是指经通信weixing和地球站组成的weixing通信网提供的话音、数据、多媒体通信等业务。第一类weixing通信业务包括weixing移动通信业务和weixing固定通信业务。

A13-1 weixing移动通信业务

weixing移动通信业务是指地球表面上的移动地球站或移动用户使用手持终端、便携终端、车(船、飞机)载终端,通过由通信weixing、关口地球站、系统控制中心组成的weixing移动通信系统实现用户或移动体在陆地、海上、空中的话音、数据、多媒体通信等业务。

weixing移动通信业务的经营者应组建weixing移动通信网设施,所提供的业务类型可以是一部分或全部。提供跨境weixing移动通信业务(通信的一端在境外)时,应经过国家批准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转接。提供weixing移动通信业务经过的网络,可以是同一个运营者的网络,也可以由不同运营者的网络共同完成。

A13-2 weixing固定通信业务

weixing固定通信业务是指通过由weixing、关口地球站、系统控制中心组成的weixing固定通信系统实现固定体(包括可搬运体)在陆地、海上、空中的话音、数据、多媒体通信等业务。

weixing固定通信业务的经营者应组建weixing固定通信网设施,所提供的业务类型可以是一部分或全部。提供跨境weixing固定通信业务(通信的一端在境外)时,应经过国家批准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转接。提供weixing固定通信业务经过的网络,可以是同一个运营者的网络,也可以由不同运营者的网络共同完成。

weixing国际专线业务属于weixing固定通信业务。weixing国际专线业务是指利用由固定weixing地球站和静止或非静止weixing组成的weixing固定通信系统向用户提供的点对点国际传输通道、通信专线出租业务。weixing国际专线业务有连接和半连接两种类型。

提供weixing国际专线业务应用的地球站设备分别设在境内和境外,并且可以由Zui终用户租用或购买。weixing国际专线业务的经营者应组建weixing通信网设施。

A14 第一类数据通信业务

数据通信业务是通过互联网、帧中继、异步转换模式(ATM)网、X.25分组交换网、数字数据网(DDN)等网络提供的各类数据传送业务。

根据管理需要,数据通信业务分为两类。第一类数据通信业务包括:互联网数据传送业务、国际数据通信业务。互联网数据传送业务是指利用IP(互联网协议)技术,将用户产生的IP数据包从源网络或主机向目标网络或主机传送的业务。提供互联网数据传送业务经过的网络可以是同一个运营者的网络,也可以利用不同运营者的网络共同完成。根据组建网络的范围,互联网数据传送业务分为互联网国际数据传送业务、互联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互联网本地数据传送业务。

A14-1 互联网国际数据传送业务

互联网国际数据传送业务是指经营者通过组建互联网骨干网、城域网和互联网国际出入口提供的互联网数据传送业务。无国际或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权的运营者不得建设国际或国内传输设施,应租用有相应经营权运营者的国际或国内传输设施。

基于互联网的国际会议dianshi及图像服务业务、国际闭合用户群的数据业务属于互联网国际数据传送业务。

A14-2 互联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

互联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是指经营者通过组建互联网骨干网和城域网,并可利用有相应经营权运营者的互联网国际出入口提供的互联网数据传送业务。无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权的运营者不得建设国内传输设施,应租用有相应经营权运营者的国内传输设施。

A14-3 互联网本地数据传送业务

互联网本地数据传送业务是指经营者通过组建城域网,并可利用有相应经营权运营者的互联网骨干网和国际出入口提供的互联网数据传送业务。无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权的运营者不得建设国内传输设施,应租用有相应经营权运营者的国内传输设施。

城域网的覆盖范围参照本地网的范围执行。


A2 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

A21 集群通信业务

集群通信业务是指利用具有信道共用和动态分配等技术特点的集群通信系统组成的集群通信共网,为多个部门、单位等集团用户提供的专用指挥调度等通信业务。

集群通信系统是按照动态信道指配的方式、以单工通话为主实现多用户共享多信道的无线电移动通信系统。该系统一般由终端设备、基站和中心控制站等组成,具有调度、群呼、优先呼、虚拟专用网、漫游等功能。


A23-2 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通信业务

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VSAT)通信业务是指利用weixing转发器,通过VSAT通信系统中心站的管理和控制,在国内实现中心站与VSAT终端用户(地球站)之间、VSAT终端用户之间的话音、数据、多媒体通信等传送业务。

由甚小口径天线和weixing发射、接收设备组成的地球站称VSAT地球站。由weixing转发器、中心站和VSAT地球站组成VSAT系统。

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通信业务经营者应组建VSAT系统,在国内提供中心站与VSAT终端用户(地球站)之间、VSAT终端用户之间的话音、数据、多媒体通信等传送业务。

A24 第二类数据通信业务

第二类数据通信业务包括: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

A24-1 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

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是指互联网数据传送业务以外的,在固定网中以有线方式提供的国内端到端数据传送业务。主要包括基于IP承载网、ATM网、X.25分组交换网、DDN网、帧中继网络的数据传送业务等。

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的业务类型包括:虚拟IP专线数据传送业务、PVC数据传送业务、交换虚电路(SVC)数据传送业务、虚拟专用网(不含IP-VPN)业务等。

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经营者应组建上述基于不同技术的数据传送网,无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权的运营者不得建设国内传输网络设施,应租用具有相应经营权运营者的传输设施组建业务网络。

A25 网络接入设施服务业务

网络接入设施服务业务是指以有线或无线方式提供的、与网络业务节点接口(SNI)或用户网络接口(UNI)相连接的接入设施服务业务。网络接入设施服务业务包括无线接入设施服务业务、有线接入设施服务业务、用户驻地网业务。

A25-1 无线接入设施服务业务

无线接入设施服务业务是以无线方式提供的网络接入设施服务业务,在此特指为终端用户提供的无线接入设施服务业务。无线接入设施服务的网络位置为SNI到UNI之间部分,传输媒质全部或部分采用空中传播的无线方式,用户终端不含移动性或只含有限的移动性,没有越区切换功能。

无线接入设施服务业务的经营者应建设位于SNI到UNI之间的无线接入网络设施,可以开展无线接入网络设施的网络元素出租或出售业务。

A25-2 有线接入设施服务业务

有线接入设施服务业务是以有线方式提供的网络接入设施服务业务。有线接入设施服务的网络位置为SNI到UNI之间部分。业务节点特指业务控制功能实体,如固定网端局交换机、本地软交换设备、网络接入服务器等。

有线接入设施服务业务的经营者应建设位于SNI到UNI之间的有线接入网络设施,可以开展有线接入网络设施的网络元素出租或出售业务。

A25-3 用户驻地网业务

用户驻地网业务是指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利用与公用通信网相连的用户驻地网(CPN)相关网络设施提供的网络接入设施服务业务。

用户驻地网是指UNI到用户终端之间的相关网络设施。根据管理需要,用户驻地网在此特指从用户驻地业务集中点到用户终端之间的相关网络设施。用户驻地网可以是一个居民小区,也可以是一栋或相邻的多栋楼宇,但不包括城域范围内的接入网。

用户驻地网业务经营者应建设用户驻地网,并可以开展驻地网内网络元素出租或出售业务。

A26 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

国内通信设施是指用于实现国内通信业务所需的地面传输网络和网络元素。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是指建设并出租、出售国内通信设施的业务。

国内通信设施主要包括:光缆、电缆、光纤、金属线、节点设备、线路设备、微波站、国内weixing地球站等物理资源和带宽(包括通道、电路)、波长等功能资源组成的国内通信传输设施。

国内专线电路租用服务业务属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

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者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设上述国内通信设施的部分或全部物理资源和功能资源,并可以开展相应的出租、出售经营活动。

A27 网络托管业务

网络托管业务是指受用户委托,代管用户自有或租用的国内网络、网络元素或设备,包括为用户提供设备放置、网络管理、运行和维护服务,以及为用户提供互联互通和其他网络应用的管理和维护服务。

注:1.无线寻呼业务、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通信业务、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用户驻地网业务、网络托管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

2.通过转售方式提供的蜂窝移动通信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

3.《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03版)》中公众电报和用户电报业务、模拟集群通信业务、无线数据传送业务因业务萎缩,今后不再发放新的经营许可,已经获得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可继续提供相关服务。

B.增值电信业务

B1 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

B11 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

互联网数据中心(IDC)业务是指利用相应的机房设施,以外包出租的方式为用户的服务器等互联网或其他网络相关设备提供放置、代理维护、系统配置及管理服务,以及提供数据库系统或服务器等设备的出租及其存储空间的出租、通信线路和出口带宽的代理租用和其他应用服务。

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应提供机房和相应的配套设施,并提供安全保障措施。

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也包括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是指利用架设在数据中心之上的设备和资源,通过互联网或其他网络以随时获取、按需使用、随时扩展、协作共享等方式,为用户提供的数据存储、互联网应用开发环境、互联网应用部署和运行管理等服务。

B12 内容分发网络业务

内容分发网络(CDN)业务是指利用分布在不同区域的节点服务器群组成流量分配管理网络平台,为用户提供内容的分散存储和高速缓存,并根据网络动态流量和负载状况,将内容分发到快速、稳定的缓存服务器上,提高用户内容的访问响应速度和服务的可用性服务。

B13 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

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IP-VPN)是指经营者利用自有或租用的互联网网络资源,采用TCP/IP协议,为国内用户定制互联网闭合用户群网络的服务。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主要采用IP隧道等基于TCP/IP的技术组建,并提供一定的安全性和保密性,专网内可实现加密的透明分组传送。

B14 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

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是指利用接入服务器和相应的软硬件资源建立业务节点,并利用公用通信基础设施将业务节点与互联网骨干网相连接,为各类用户提供接入互联网的服务。用户可以利用公用通信网或其他接入手段连接到其业务节点,并通过该节点接入互联网。

B2 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

B21 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

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是指利用各种与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相连的数据与交易/事务处理应用平台,通过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为用户提供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事务处理的业务。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包括交易处理业务、电子数据交换业务和网络/电子设备数据处理业务。

B22 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

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是指通过多方通信平台和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实现国内两点或多点之间实时交互式或点播式的话音、图像通信服务。

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包括国内多方电话会议服务业务、国内可视电话会议服务业务和国内互联网会议dianshi及图像服务业务等。

国内多方电话会议服务业务是指通过多方通信平台和公用通信网把我国境内两点以上的多点电话终端连接起来,实现多点间实时双向话音通信的会议平台服务。

国内可视电话会议服务业务是通过多方通信平台和公用通信网把我国境内两地或多个地点的可视电话会议终端连接起来,以可视方式召开会议,能够实时进行话音、图像和数据的双向通信会议平台服务。

国内互联网会议dianshi及图像服务业务是为国内用户在互联网上两点或多点之间提供的交互式的多媒体综合应用,如远程诊断、远程教学、协同工作等。

B23 存储转发类业务

存储转发类业务是指利用存储转发机制为用户提供信息发送的业务。存储转发类业务包括语音信箱、电子邮件、传真存储转发等业务。

语音信箱业务是指利用与公用通信网、公用数据传送网、互联网相连接的语音信箱系统向用户提供存储、提取、调用话音留言及其辅助功能的一种业务。每个语音信箱有一个专用信箱号码,用户可以通过电话或计算机等终端设备进行操作,完成信息投递、接收、存储、删除、转发、通知等功能。

电子邮件业务是指通过互联网采用各种电子邮件传输协议为用户提供一对一或一对多点的电子邮件编辑、发送、传输、存储、转发、接收的电子信箱业务。它通过智能终端、计算机等与公用通信网结合,利用存储转发方式为用户提供多种类型的信息交换。

传真存储转发业务是指在用户的传真机与传真机、传真机与计算机之间设立存储转发系统,用户间的传真经存储转发系统的控制,非实时地传送到对端的业务。

传真存储转发系统主要由传真工作站和传真存储转发信箱组成,两者之间通过分组网、数字专线、互联网连接。传真存储转发业务主要有多址投送、定时投送、传真信箱、指定接收人通信、报文存档及其他辅助功能等。

B24 呼叫中心业务

呼叫中心业务是指受企事业等相关单位委托,利用与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连接的呼叫中心系统和数据库技术,经过信息采集、加工、存储等建立信息库,通过公用通信网向用户提供有关该单位的业务咨询、信息咨询和数据查询等服务。

呼叫中心业务还包括呼叫中心系统和话务员座席的出租服务。

用户可以通过固定电话、传真、移动通信终端和计算机终端等多种方式进入系统,访问系统的数据库,以语音、传真、电子邮件、短消息等方式获取有关该单位的信息咨询服务。

呼叫中心业务包括国内呼叫中心业务和离岸呼叫中心业务。

B24-1 国内呼叫中心业务

国内呼叫中心业务是指通过在境内设立呼叫中心平台,为境内外单位提供的、主要面向国内用户的呼叫中心业务。

B24-2 离岸呼叫中心业务

离岸呼叫中心业务是指通过在境内设立呼叫中心平台,为境外单位提供的、面向境外用户服务的呼叫中心业务。

B25 信息服务业务

信息服务业务是指通过信息采集、开发、处理和信息平台的建设,通过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信息服务的类型按照信息组织、传递等技术服务方式,主要包括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信息搜索查询服务、信息社区平台服务、信息即时交互服务、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等。

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是指建立信息平台,为其他单位或个人用户发布文本、图片、音视频、应用软件等信息提供平台的服务。平台提供者可根据单位或个人用户需要向用户指定的终端、电子邮箱等递送、分发文本、图片、音视频、应用软件等信息。

信息搜索查询服务是指通过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采取信息收集与检索、数据组织与存储、分类索引、整理排序等方式,为用户提供网页信息、文本、图片、音视频等信息检索查询服务。

信息社区平台服务是指在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上建立具有社会化特征的网络活动平台,可供注册或群聚用户同步或异步进行在线文本、图片、音视频交流的信息交互平台。

信息即时交互服务指利用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并通过运行在计算机、智能终端等的客户端软件、浏览器等,为用户提供即时发送和接收消息(包括文本、图片、音视频)、文件等信息的服务。信息即时交互服务包括即时通信、交互式语音服务(IVR),以及基于互联网的端到端双向实时话音业务(含视频话音业务)。

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指利用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通过建设公共服务平台以及运行在计算机、智能终端等的客户端软件,面向用户提供终端病毒查询、删除,终端信息内容保护、加工处理以及垃圾信息拦截、免打扰等服务。

B26 编码和规程转换业务

编码和规程转换业务指为用户提供公用通信网与互联网之间或在互联网上的电话号码、互联网域名资源、互联网业务标识(ID)号之间的用户身份转换服务。编码和规程转换业务在此特指互联网域名解析服务业务。

B26-1 互联网域名解析服务业务

互联网域名解析是实现互联网域名和IP地址相互对应关系的过程。

互联网域名解析服务业务是指在互联网上通过架设域名解析服务器和相应软件,实现互联网域名和IP地址的对应关系转换的服务。域名解析服务包括解析服务和递归解析服务两类。解析是指为根域名、域名和其他各级域名提供域名解析的服务。递归解析是指通过查询本地缓存或解析服务系统实现域名和IP地址对应关系的服务。

互联网域名解析服务在此特指递归解析服务。

注:我国承诺的WTO减让表中所列出的服务项目与本分类目录中的业务名称不一致时,其对应关系如下:

1.基础电信服务中,移动话音和数据业务属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2.国内业务中,话音服务、传真服务、电路交换数据传送业务含在固定网本地通信业务和固定网国内长途通信业务中;分组交换数据传输业务属第二类数据通信业务;国内专线电路租用服务属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

3.国际业务中,话音服务、传真服务、电路交换数据传输业务、国际闭合用户群话音服务属固定网国际长途通信业务;分组交换数据传输业务含在互联网国际数据传送业务和国际数据通信业务中;基于互联网的国际闭合用户群数据业务属互联网国际数据传送业务,利用国际专线的国际闭合用户群数据服务属国际数据通信业务。

4.增值电信服务中,在线信息和/或数据处理(包括交易处理)和电子数据交换属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电子邮件、语音邮件、增值传真服务(包括存储与传送、存储与调用)属存储转发类业务;在线信息和数据检索属信息服务业务;编码和规程转换属编码和规程转换业务。

ICP许可证和EDI许可证都是涉及到网络信息服务的许可证件,但其适用的范围和对象不同。

一、ICP许可证和EDI许可证的定义和适用范围

ICP许可证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必须获得的许可证,主要适用于在中国大陆境内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企业。其作用是为用户提供一个安全可靠、信息真实有效的网络环境。申请ICP许可证的企业需要提交申请材料,如企业基本情况、业务介绍、安全保障措施、资质证明等,并通过审核后方可获得ICP许可证。

EDI许可证是电子数据交换服务提供者必须获得的许可证,主要适用于提供电子数据交换服务的企业。其作用是保障企业的电子数据交换的合法性和安全性,为企业提供一个高效的电子交换环境。申请EDI许可证的企业需要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如企业资质证明、技术方案、技术资料等,并通过审核后方可获得EDI许可证。

因此,ICP许可证和EDI许可证的适用对象和作用范围不同,申请条件和审核标准也存在差异。企业在进行电子数据交换或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许可证进行申请。

二、ICP许可证和EDI许可证适用的具体行业

需要申请ICP许可证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行业:

1、网站、论坛、博客、微博等互联网门户网站和社交媒体平台;

2、互联网新闻、出版、广播、dianshi、影视、音乐、游戏等各类媒体和内容服务提供商;

3、互联网交易、电子商务、在线支付、金融理财等互联网经济相关企业;

4、互联网搜索引擎、网页搜索等搜索服务提供商;

5、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云计算服务提供商等信息技术服务企业;

6、其他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适用范围可能会随着国家法规的变化而有所调整。因此,建议在办理ICP证时,及时查阅Zui新的相关法规和规定。


需要申请EDI许可证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行业:

1、从事国际贸易、跨境电商等行业的企业

2、海外进出口贸易和国际采购的企业

3、电商平台(商家入驻)、物流企业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适用范围可能会随着国家法规的变化而有所调整。因此,在申请EDI许可证时,建议及时查阅Zui新的相关法规和规定。

三、ICP许可证和EDI许可证的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彩色扫描件;

2、法人及股东身份证原件扫描件(股东为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

3、三名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身份证扫描件;

4、三名人员近三个月的shebao缴费证明;

5、接入协议及托管商资质;

6、域名注册证明书;


四、办理ICP许可证和EDI许可证需要的条件如下:

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2、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有相关经验的人员;

3、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能力;

4、注册资金Zui低限额为100万人民币(可以是认缴,不需要验资报告);

5、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6、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五、办理ICP许可证和EDI许可证的审批单位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ICP许可证和EDI许可证办理部门是公司注册所在地的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不过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工信部门开放了对于外资类企业申报ICP许可证和EDI许可证的条件,因此申报ICP许可证和EDI许可证的企业有两种类型,而对于外资合资类企业申报ICP许可证和EDI许可证相对比较复杂,外商投资企业申报ICP许可证和EDI许可证的审查类型是按照前审后批型进行,所以对于外资企业申报的部门是国家工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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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2020年03月25日
法定代表人赵晓静
注册资本100
主营产品第一类/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ICP许可证办理,EDI许可证,SP许可证,ISP许可证,IDC许可证,CDN许可证等。
经营范围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软件开发;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云计算中心(限PUE值在1.4以下);企业管理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计算机系统服务;软件咨询;产品设计;销售医疗器械(I类、II类)、电子产品、通讯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五金交电(不含电动自行车)、建筑材料、家用电器、工艺品、文具用品、体育用品、针纺织品、服装、鞋帽、日用品;健康咨询(须经审批的诊疗活动除外)。(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公司简介是一家专注于增值电信、SP运营、互联网经营等领域企业,总部及运营中心设立于首都北京,并在全国各地设有分支机构。公司技术和实力雄厚,超十万业务成功案例,行业口碑广受各界认可,主要能办理: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ICP许可证办理,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EDI许可证,SP许可证,ISP许可证,IDC许可证,CDN许可证代办。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以人才为本、诚信立业的经营原则,荟萃业界精英,以优质的服务态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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