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96码号设定依据
(一) 《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电信资源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合理分配,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第二十九条未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不得擅自使用、转让、出租电信资源或者改变电信资源的用途。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39项。
二、审批范围
电信主管部门具体审批范围包括:
1、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1062、1063字头);
2、短号码、业务接入码(96字头);
3、本地电话网局号;
4、国内NO.7信令点编码。
三、96码号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含申请码号用途、使用范围、数量)。
(2).申请资格证明材料(含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业务原使用码号资源情况(原使用的码号、码号使用范围、主要业务内容)。
(4).业务发展规划和预期服务能力(业务种类及业务发展规划内容,预期服务范围,服务内容,用户增长预测等)。
(5).启用短码号的技术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与相关基础电信网络的连接方式、服务对象的接入方式等)。
(6).码号启用实施进度安排。
(7).近期启用码号所需设备、线路等的准备情况(近期启用码号所需设备的订货或到货以及线路准备情况及设备功能说明书等)。
(8).服务内容和服务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