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名申请条件:
1.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法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2.不含行政区划的名称。请申请人提交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情况说明,其中,新设立企业提交投资人在2个以上省份(含2个)设立企业的情况说明(由全体投资人签字盖章),投资人多个的,至少有1个投资人在2个以上省份(含2个)设立企业;变更名称的企业,提交该企业在2个以上(含2个)省份设立企业的情况说明(由本企业盖章)。
3.不含行业表述的名称。请申请人提交跨行业综合经营情况说明,其中,新设立企业提交投资人在3个以上国民经济门类分别设立企业的情况说明(由全体投资人签字盖章),投资人多个的,至少有1个投资人在3个以上国民经济门类分别设立企业;变更名称的企业提交该企业在3个以上国民经济门类分别设立企业的情况说明(由本企业盖章)。
核名申请材料:
1.《企业名称登记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存在投资关系或授权关系的,提交投资关系或授权关系证明文件。
3.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