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是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一种许可资质,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由各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出具的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所需资料:
1.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4. 主要业务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和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
5. 公司章程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制度。
6. 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7. 业务发展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