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
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2、注册资本低限额为省内业务300万元人民币
3、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
4、有必要的办公场地、办公设施。
5、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6、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7、有必要的技术方案、信息安全保障措施以及拟开展业务的发展计划;
其实办理广播证的话,主要就是三名相关专业的人员及作品,基本的要求就是公司不能含有外资(包括港澳台投///资人)
业务应用: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即指从事微电///影、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 版//权的交易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所需材料:
一、营业执照正副本扫描件+复印件加盖公彰;
二、企业章程,全部股东的身芬政复印件;
三、法人简历、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身芬政复印件;
四、主要专业人员(不少于三名)。
审批机关应在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对符合以上申请条件与申请材料规定的,应为申请机构核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对不批准的,应向申请机构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注意的是,已经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需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分支机构的,仍须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并向原审批机关备案;若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则无须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