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转让成|都承装修饰电力工程资|质的办理流程和费用
具体细节及价格请联系中财企商集团 柏经理
建 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前应有主要材料的样板或样板件,并应经有关各方确认。还有相关的资 质。
一级资 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150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1)建 筑工程专 业一级注册建 造 师不少于5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 级职称或建 筑工程专 业一级注册建 造师(或一级注册建 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建 筑美术设计、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造价员、劳务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木工、砌筑工、镶贴工、油漆工、石作业工、水电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3、企业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单项合同额1500万元以上的装修装饰工程2项,工程质量合格。
二级资 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20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1)建 筑工程专 业注册建 造 师不少于3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建 筑工程专 业注册建 造师(或注册建 筑师或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建 筑美术设计、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等专 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造价员、劳务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木工、砌筑工、镶贴工、油漆工、石作业工、水电工等专 业技术工人不少于15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 造 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承包工程范围:
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建 筑装修装饰工程,以及与装修工程直接配套的其他工程设施。
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2000万元以下的建 筑装修装饰工程,以及与装修工程直接配套的其他工程的施工。
成都建 筑成都市政公用工程一级资 质人员要求
(1)市政公用工程专 业一级注册建 造 师不少于12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市政工程相关专 业高 级职称;市政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0人,且专 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50人。
成都建 筑市政公用工程二级资 质人员要求
(1)市政公用工程专 业注册建 造 师不少于12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市政工程相关专 业高 级职称或市政公用工程一级注册建 造师执业资格;市政工程相关专 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且专 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75人。
成都建 筑公用工程三级资 质人员要求
(1)市政公用工程专 业注册建 造 师不少于5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市政工程相关专 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市政公用工程注册建 造师执业资格;市政工程相关专 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 造 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 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一、申请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设备、经营场所;
(三)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任职资格,且不能在其他单位任职;
(四)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专职专 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
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还应当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业绩。
二、提供材料目录
(一)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人证明材料和净资产证明材料;
(三)主要设备及机具清单、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四)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简历、专 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
(五)专 业技术人员明细表、专 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或者任职培训合格证书等证明材料;
(六)电工作业人员登记表;
(七)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的证明材料。
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还需要提交相关业绩报告以及证明材料。
合并后新设单位申请许可证的,除应当提交(一)至(七)项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八)合并的证明材料;
(九)合并前各单位的许可证。
分立后新设单位申请许可证的,除应当提交(一)至(七)项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十)分立的证明材料;
(十一)业绩证明材料;
(十二)分立前单位的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