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典当行转让信息大全
设立及变更要求
申请设立典当行,必须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审核,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批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设立典当行。
禁止设立个体典当行,禁止非典当行经营典当业务。
典当行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设立典当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Zui低限额以上的人*币实收货币股本金;
(二)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
(三)有完备的典当行章程;
(四)有固定、安全的营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申请人应按规定进行典当行的筹建。筹建典当行,应当
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建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报告;
(三)典当行章程草案;
(四)筹建人员名单及其简历;
(五)拟定股东的财务状况材料及其出资的承诺文件;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