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ICP办理流程如下:
1、外资企业需先到工信部提出申请,获取“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和“通信司办理准入证”;
2、凭“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向国家商务主管部门提交材料,获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注册登记”;
4、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内资相同申办材料”向工信部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5、等待审核,工信部受理后40-60工作日内会做出审批决定,如无法通过,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并会说明理由。
注意,外资占比小于10%可以在本地通信管理局工信部申请ICP许可证;如果外资占比大于10%小于50%,需要转为北京工信部申请ICP;如果外资比例大于等于50%,不可以申请ICP许可证。
续期说明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不再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善后工作。未在此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的,有效期届满不予延续。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上所载明的各项增值电信业务种类,有部分业务已开通、部分业务未开通时,已开通的业务有效期届满予以延续,未开通的业务有效期届满不予延续。
企业提交延续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时应对其材料真实性负责,包括开通业务的证明材料。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延续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届满电信管理机构不予延续,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