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境外企业冠名:企业对其投资的境外企业的冠名应当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企业,其境外企业名称不得使用“中国”“中华”等字样(中英文均不可以)。
(二)Zui终目的地界定:是指企业投资Zui终用于项目建设或持续生产经营的所在地。企业提交的《境外投资备案表》或《境外投资申请表》均应根据Zui终目的地企业填写。对未设立境外平台公司、直接在Zui终目的地投资的,《境外投资备案表》或《境外投资申请表》中的境外企业名称与投资路径的企业名称一致;对通过设立境外平台公司再到Zui终目的地投资设立企业的,平台公司将作为境外投资路径显示,名称与Zui终目的地企业名称不同。
(三)同一境外项目多个中方股东:两个以上企业共同开展境外投资的,应当由相对大股东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如果各方持股比例相等,应当协商后由一方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
(四)境外企业/机构注销:注销需将企业境外投资/机构证书原件交回原备案部门,如证书遗失,企业应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办理注销。在备案系统办理注销手续后,需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中将境外企业状态调整为撤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