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新规:关于外债备案登记全程指导操作
跨境新规:关于外债备案登记全程指导操作
跨境新规:关于外债备案登记全程指导操作
财联社1月11日讯(编辑李俊)昨日,国家发改委发布第56号令《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经2022年12月29日第2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
此前,发改委于2022年8月26日发布《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时隔5个月,本次正式稿正式落地。这也是自201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2044号文”)出台后的又一重要举措。本办法施行后“2044 号文”废止。
与“2044号文”相比,去年8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已在登记制度、条件、资金用途、风险管理和法律责任方面均有了更加明确和严格的规定。整体来看,正式稿与征求意见稿变化不大。中信证券认为,外债管理办法的出台表明监管趋严,一级市场上美元债的发行条件也或将提高。
登记制度方面,备案登记制已转为审核登记制。
条件方面,“征求意见稿”较 2044号文新增良好的组织机构、合理的外债资金需求、不存在犯罪和违规情形等规定。正式稿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取消了“已发行债券或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
正式稿:第九条 企业借用外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合规经营,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有合理的外债资金需求,用途符合前述规定,资信情况良好,具有偿债能力和健全的外债风险防控机制;
(三)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因涉嫌犯罪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立案调查的情形
资金用途由“2044号文”的“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在境外使用”转为正式稿明确规定的“五不”范围。
在征求意见稿中“除银行类金融企业外,不得转借他人”,改为了“除银行类金融企业外,不得转借他人,在外债审核登记申请材料中已载明相关情况并获得批准的除外”。增加了除外条款,有市场人士指出,这在实质操作上扩大了外债用途,减少了外债使用限制。
正式稿:第八条 外债用途:
(一) 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二)不威胁、不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经济、信息数据等安全;
(三) 不违背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目标;
(四)不违反我国有关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五)不得用于投机、炒作等行为;除银行类金融企业外,不得转借他人,在外债审核登记申请材料中已载明相关情况并获得批准的除外
在风险管理方面,风险管理和监督的责任主体由“2044号文”的审核机构转为发行人自身:
正式稿:第四章 外债风险管理
(一)企业应当在借用每笔外债后 1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向审核登记机关报送借用外债信息,包括企业主要经营指标和外债借用情况等;在《审核登记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应的外债借用情况。
(二)企业外债募集资金实际用途应与《审核登记证明》内容相一致,不得挪作他用。
(三)企业应于每年 1 月末和 7 月末前 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向审核登记机关报送外债资金使用情况、本息兑付情况和计划安排、主要经营指标等。如出现境内外债务偿付风险或重大资产重组等可能影响债务正常履约的重大情况,企业应及时报送有关信息并采取风险隔离措施,防范境内债券违约风险外溢和交叉违约风险。
在法律责任方面,2044号文无相关表述,而此次外债管理办法则明确了将追究违规主体的相关责任。正式稿在违规惩戒措施中删除了“或暂停其开展或参与企业外债业务”给予了企业和中介一定容忍度。
正式稿在债务工具列举中删除了“优先股”,明确本办法所称债务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债、永续债、资本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融资租赁及商业贷款等。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在接受采访中表示,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是我国有效利用外资、扩大双向开放的重要内容,《管理办法》,不仅有利于完善管理制度、提升管理质量和水平、有效防范外债风险,也有利于更好发挥外债资金在促进扩大内需、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