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通信业务是指利用卫星转发器,通过VSAT通信系统中心站的管理和控制,在国内实现中心站与VSAT终端用户(地球站)之间、VSAT终端用户之间的话音、数据、多媒体通信等传送业务,从事VSAT业务就需要申请VSAT经营许可证,简称VSAT证,它属于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中的卫星通信业务的一种——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通信业务。(业务代码:A23-2)
经营范围
利用卫星转发器,通过VSAT通信系统中心站的管理和控制,在国内实现中心站与VSAT终端用户(地球站)之间、VSAT终端用户之间的话音、数据、多媒体通信等传送业务。
申请基本条件
·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并且公司的国有股份或者股权不少于51%。
2)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Zui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Zui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和专业人员。
3)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能力。
4)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地、设施及相应的资源。
5)有业务发展研究报告和组网技术方案。
6)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7)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必备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法人及股东身份证(注:股东为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
·3)公司章程。
4)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身份证。
5)业务发展报告、组网技术方案。
6)验资报告。
VSAT许可证牌照主要应用于哪些行业,是不是只要有此牌照就可以正常开展卫星通信业务?
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VSAT)通信业务是指利用卫星转发器,通过VSAT通信系统中心站的管理和控制,在国内实现中心站与VSAT终端用户(地球站)之间、VSAT终端用户之间的话音、数据、多媒体通信等传送业务。
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通信业务经营者可提供在国内提供中心站与VSAT终端用户(地球站)之间、VSAT终端用户之间的话音、数据、多媒体通信等传送业务。
法律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291号令)第七十条之规定“擅自经营电信业务的,或者超范围经营电信业务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