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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申请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zhengfu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其中,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zhengfu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1. 产品定义
(一)一类医疗器械: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医疗器械:
1、具有较高的安全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如植入式心脏起搏器、植入式心脏除颤器、植入式心脏复律除颤器、血液透析装置、人工角膜、人工晶状体、人工血管等。
2、具有中度的安全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口罩、护目镜或防护面屏等。
1. 范围
申请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3、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4、组织机构与部门设置说明;
5、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说明;
6、经营场所和库房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含说明书和使用场所平面图);
7、经营设施和设备目录;
8、管理制度目录及文件目录。
办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应当包括:1.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3.质量管理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以及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验原件);4.经营场所和库房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含说明书和使用场所平面图),以及经营场所和库房地址的具体位置。
1. 办理流程
1.企业申请:申请企业先向所在辖区的县(市、区)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受理:负责医疗器械经营许可事项的相关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受理。
3.核查:相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4.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发证: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6.公告: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在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上予以公告。
7.归档:行政许可事项办结后,由档案管理部门按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归档保存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副本。
1. 办理条件
1.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
2.具有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储存条件,包括具有符合医疗器械储存要求的库房以及符合医疗器械包装要求的包装设施、设备。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不需要储存;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质量管理制度。
3.具有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售后服务能力,或者规定售后服务的内容。
5.具备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保证经营状况全过程可追溯。
6.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和非法从事医疗器械生产、销售活动的查处要求。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 申请材料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7、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
8、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包括自查人员学历证明复印件,企业质量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学历证书复印件);
9、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原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1. 办理费用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864号),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办理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按下列规定收取费用:
(一)第一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注册申请表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协议(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等文件目录。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1. 提交时间
申请材料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并符合本规定附件的要求。申请人应当对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全部材料后,应当重新提交申请。
相关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或其他证明文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质量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5、经营场地、库房地址的地理位置图(标明地址和经营场地的范围,且需标明面积)、平面图和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6、质量负责人对所经营医疗器械的有关情况进行说明的书面材料。说明内容包括:产品名称,所经营产品的生产企业,产品型号,规格,包装规格,执行标准,主要技术指标等;
7、质量负责人学历或职称证书复印件或资格证书复印件;
8、所经营医疗器械产品的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9、经营场地平面图,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住所,建筑面积,道路面积(使用土地使用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库房平面图,库房位置平面图等。其中生产企业还需提供生产车间平面图。
1. 组织机构与部门设置说明
1、质量管理部门:应设置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并具有医疗器械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2年以上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2、质量管理人员配备要求: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应当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其中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的质量管理人员,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质量管理人员。
3、其他部门:caigou、验收、储存与养护、出库复核、运输、销售与售后服务等部门可根据产品特点设置相应岗位。其中caigou和验收部门至少应包括caigou和验收人员1名,仓储与养护部门至少应包括仓储养护人员1名。
4、经营场地要求:经营场地应当具备与其产品相适应的储存条件,包括库房建筑布局、设施设备、库房环境要求等,并能满足医疗器械产品储存的特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