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电信业务外资持股介绍
本次修改前,《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除外)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Zui终不得超过49%。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Zui终不得超过50%。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投资者和外方投资者在不同时期的出资比例,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决定》在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分别加入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例外规定,并删除了第三款。新加入的例外规定为我国进一步放宽和取消对有关电信业务领域外资企业中外资比例的限制措施提供了法律基础。事实上,我国近年来已采取试点突破、点面结合等方式,逐步放宽和取消了部分外资比例限制措施。
一方面,工信部在上海自贸区先行试验放开部分业务的外资股比限制,并随后将试点经验推广到全国/经国务院批准的所有自由贸易试验区。另一方面,为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有关电信领域新增开放措施,工信部对港澳服务提供者(下称“CEPA投资者”)作出了特殊安排。目前各类增值电信业务适用的外资股比限制总结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