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除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外,中央管理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备案核准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适用范围
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也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本指南适用于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含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务院或国务院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的,或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项目备案。
敏感类项目包括:(一)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二)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
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包括: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新闻传媒;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 人民银行 外交部关于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1)房地产(2)酒店(3)影城(4)娱乐业(5)体育俱乐部(6)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设定依据及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备注1:“鉴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 |
(三)《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第(二)条“《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
(四)《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第十二项“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
(五)《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 |
申请材料目录
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大厅-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提交电子材料申报(如涉及国家秘密或不适宜使用网络系统的事项,投资主体也可以另行使用纸质材料提交,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式1份)。
(一)新项目申请材料目录
1.项目备案申报文件
2.项目备案表
3.附送以下文件:
(1)追溯至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
(2)新经审计的投资主体财务报表
(3)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
(4)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
(5)证明投资资金来源真实合规的支持性文件
(6)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二)项目变更申请材料目录
1.境外投资项目变更申报文件
2.附送以下文件:
(1)拟增加投资主体的:
①项目备案通知书
②追溯至终实际控制人的该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该投资主体非企业的除外)
③新经审计的该投资主体财务报表(该投资主体是境内自然人的除外)
④该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
⑤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
⑥证明该投资主体投资资金来源真实合规的支持性文件
⑦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2)拟减少投资主体的:
①项目备案通知书
②该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
③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
④因减少某个投资主体而造成其他投资主体出资额增加的,增加出资额的投资主体还应提供证明其投资资金来源真实合规的支持性文件
⑤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3)变更投资地点:
①项目备案通知书
②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
③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
④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4)变更主要内容和规模:
①项目备案通知书
②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
③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
④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5)变更中方投资额:
①项目备案通知书
②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
③中外方签署的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协议或类似文件
④拟增加中方投资额的,还应提供证明投资资金来源真实合规的支持性文件
⑤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6)变更其他重要事项:
根据情况附送有关文件。
(三)项目延期申请材料目录
1.境外投资项目延期申报文件
2.附送以下文件:
(1)项目备案通知书
(2)投资主体关于延期的有关投资决策文件
(3)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附表
十五、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按照办事指南要求,将申请材料准备齐全后,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大厅-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进行网上登记,并上传材料。
(二)网络系统收到材料后,承办司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
(三)受理后,承办司局办理并作出备案决定。
(四)备案通知书通过机要渠道送至来文单位(无机要渠道的来文单位,政务服务大厅将通知其自取或经其同意后邮寄),结果信息通过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