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
申请人应当向食品经营许可服务窗口申请许可,并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窗口受理人接收材料,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以当场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受理后,将申请信息发送至审查环节;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需要补齐、更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本机关许可事项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核:许可审核岗位人员收到许可申请信息和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查材料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申请事项的对应性,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相关信息和材料提交审核环节。该环节应在受理后立即处理。
4.审批:作出审批结论,审批合格的,作出同意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结论;审批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许可的结论。审核后立即处理。
5.完成:
根据审批意见或结论,生成相应的文件:审批合格的,生成《食品经营许可证》;批准的,生成《食品经营许可证决定书》。
6.结果公示。
许可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在网上公布许可信息。
7.结果送达:
申请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通过服务窗口领取处理结果文件。或者根据需要选择物流方式(快递),由受理申请的许可机构快递。或者直接打印电子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