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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转让,网络视听许可转让

更新:2024-05-15 12:03 发布者IP:114.254.177.103 浏览: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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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鸿企航(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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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10108MA002LR82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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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网络视听,许可,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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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甲38号1号楼B座15层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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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细介绍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转让,网络视听许可转让

   转让一家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企业股权,公司股权10O%转让,已经通过股东会的决议,公司当前是没有任何诉讼和异常存在的,未受过任何的监管处罚。本次对接直接和企业实际控制人面谈具体收购事宜,简单明了。对收购方要求是本国内户口,接手企业必须是中国企业,不能有外资控股。

如果您正在找网络视听许可,欢迎电话了解详细情况,我方是一手对接的企业。(主页或者放大头像可以联系)

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国有控股单位包括多家国有资本股东股份之和控股的企业和国有资本相对控股企业(非公有资本股东之间不能具有关联关系),不包括外资入股的企业。

2. 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3. 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4. 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和资金。其中,企业单位申办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注册资本应在1000万元以上;新闻宣传单位设立的企业申办公益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不受注册资本限制。

5. 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人员,且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人员数量应在20人以上,并具备相应的从业经验或背景。

6. 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7. 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

8.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请注意,这些条件可能随时间而变化,建议在申请网络视听许可证前,仔细查阅新的法规和政策。同时,办理网络视听许可证的具体流程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咨询相关部门或机构以获取更详细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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