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河南公司名称中不带河南字样的流程?
河南企业名称如果申请不冠以其所在地县(区)行政区划名称而直接冠以市行政区划名称或省行政区划名称,除该企业符合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登记条件直接在省,市工商管理局登记注册外,一般还应具备一定的条件,直接在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具体条件由各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如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地,市,县新设立企业(公司)要求冠以省名的,必须是生产型,纳税大户。
已开办企业(公司)要求直接冠以省名的,在个省同行业中应属骨干龙头企业,其产品定型,经济效益好,在省内外有较高的zhiming度,净资产应在五千万元人民币以上。
企业名称所冠行政区划名称应该是企业所在地县以下行政区划名称,而不是非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住所在四川的企业名称不应冠以“吉林”,住所在江苏的企业不能的“上海”.所冠行政区划名称应是现行行政区划的名称,不包含历史上曾使用的行政区划名称,如“华东”,“热河”等;现有行政区划名称的习惯简称或俗称,在名称中出现,应不按行政区划名称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