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登记
已经取得外汇局金融机构标识码且在所在地外汇局开通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银行可直接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在所在地外汇局的指导下开展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等相关业务,并在权限范围内履行审核、统计监测和报备责任。
相关市场主体可自行选择注册地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完成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后,方可办理后续直接投资相关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业务(含利润、红利汇出或汇回)。
外汇登记需要注意哪些?
境内机构可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实物、无形资产以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资产来源等进行境外直接投资。自有外汇资金包括经常项目账户、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等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也可留存境外用于境外直接投资。
前期费用
在ODI前置许可前,需支付前期费用(收购、保证、投资、费用类等)
在注册地银行登记,取得业务登记凭证
凭登记凭证和证明文件直接购付汇,累计汇出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美元且不超中方投资总额的15%,6个月(或经银行同意延长的12个月)内未用,需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