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重大变更备案是指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在发生关键信息变化时,如股东、高管、注册地等,需要及时向相关监管机构提交备案申请,并提供详细的变更材料和说明,以确保其合规运营的过程。这一备案过程的主要目的是让监管机构及时了解并掌握基金管理人的情况,从而进行有效的监管。
具体来说,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重大变更备案可能涉及以下情形: 管理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相关内容变更。出现重大违规情况。 主要投资基金类型及业务发生变更。
gaoji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发生变动。
实际控制人变更。 股东或合伙人变更。 管理人依法解散、撤销、破产等。在备案过程中,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需要按照相关法规和监管要求,准备并提交完整的备案材料。
这些材料通常包括变更申请表、相关证明文件、变更事项的详细说明等。监管机构会对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变更事项符合法规要求,并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请注意,不同地区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重大变更备案的具体要求和流程可能有所不同。因此,在进行备案前,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充分了解当地的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备案工作的顺利进行。
根据《私募资管暂行规定》,“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是指“存在一级份额以上的份额为其他级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由资产管理合同另行约定的资产管理计划”。关于“风险补偿”,《私募资管备案3号》中涉及的相关描述是:
“以自有资金认购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先行承担亏损的形式提供有限风险补偿”。
与“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概念异曲同工,《资管新规》中提出“分级资产管理产品”,其定义为“存在一级份额以上的份额为其他级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由资产管理合同另行约定的产品”。
根据上述规定,分级产品大概有如下几个特征:
1)存在份额分级;
2)存在有限的风险补偿;
3)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对于后两个特征是否属于并列关系,笔者认为有探讨的空间。笔者理解,对于一个典型的分级私募基金产品,其基金合同中既会约定投资者不按照份额比例承担亏损(劣后级先以其份额为限承担亏损,即提供风险补偿),也会约定投资者不按份额比例计算和分配收益(优先级先取得本金及固定比例的收益)。
但如果基金合同中只约定劣后级提供有限风险补偿,或者只约定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那么是否仍然纳入《资管新规》所述分级产品的监管范围?事实上,根据实务操作以及基金业协会的监管倾向,通常从产品收益分配的条款设置本身即可认定其是否属于结构化产品。
因此,笔者认为,即使不存在劣后级份额的风险补偿,也可能构成分级产品。另外,对于“由资产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提供有限风险补偿,且不参与收益分配或不获得高于按份额比例计算的收益的资产管理计划”,不属于《私募资管暂行规定》规范的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笔者理解,《资管新规》之后,仅由资产管理人提供风险补偿也可能会纳入分级产品的监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