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扩大社会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当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时,可以参考下面的方法进行处理:
- 地址经营异常:
- 地址是真实在使用的,可以向工商说明仍在原地址办公,可以取得联系,工商核实之后会移除异常名录。
- 不在注册地址办公,无法取得联系的,可以变更公司地址,再申请移除异常名录。
- 年报异常:
- 公司未按时报税需要交罚款、补申报表。
- 未报年报补齐年报再申请解除异常即可。
- 未按规定进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
- 先进行信息公示后可以申请恢复正常状态。
- 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 更正公示信息后可以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移出异常名录。
需要注意的是满3年未按规定进行公示义务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而被例如严重违法的企业的法人、负责人3年内不能担任任何企业的法人、负责人。如果公司被吊销了,那就是被拉黑了,这种情况基本上就只能注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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